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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7-06
臺灣麻醉醫學會四日呼籲搶救麻醉科醫師,因其工時過長又容易因為醫療糾紛而面臨高額賠償;對此,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麻醉科不缺乏人力但需要保障,未來實施醫療事故補償制度時,麻醉事故將會納入。

臺灣麻醉醫學會理事長四日於在野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麻醉科醫師一人要照顧五個手術台,工作超時又要擔心因醫療糾紛被告面臨高額賠償的問題,因此,訴求醫療行為除罪化、逐年提高麻醉專科醫師與照顧手術室房間比從現況的一比四,逐年提高,以十年為期提高到一比二、提高麻醉給付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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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660.00

法源編輯室/ 2012-06-1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表示,要放寬外國人在台工作的資格,大學應屆畢業生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可以不用受到工作經驗的限制。同時也公告一百學年度起,大學院校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平均薪資應達到新台幣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以上。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512091號令的內容,具學士學歷以上的外國人要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如果有取得經濟部核發的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或者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技術服務公司,就可以不須具有工作經驗。另外,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工作時,也都可以比照辦理。

勞委會表示,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受聘僱的外國人是從一百學年度起在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都可以不用受工作經驗的限制。勞委會說明,這些外籍學生及僑生在台灣就學,也生活了好幾年,比起新來的外國人更能夠適應台灣的生活,同時也提升教育投資的效益。並提醒,符合條件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經雇主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在核發許可後,就可以留在台灣工作。

此外,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512093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的每人月平均薪資不能低於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不過,勞委會也指出,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所聘僱的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達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有關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還有一百學年度起,大學院校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月平均薪資達到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以上,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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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755.00

法源編輯室/ 2012-06-21

財政部長昨(二十)日表示,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納稅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明(一百零二)年五月報稅時,扶養親屬的減稅條件將趨於一致。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依該款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及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年齡層一旦落在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即喪失列報扶養的減稅優惠,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因此,為配合釋字第694號解釋,財政部必須在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修法,並自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照釋字第694號解釋意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指出,鬆綁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其他親屬受扶養的減稅要件,按生效日計算,今年雖只有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日,但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二十歲、未滿六十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明年五月申報一零一年所得稅時,即可享有全額免稅額節稅,不會打折計算,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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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金管會要求的基礎在哪?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3&NID=101280.00&kw=%E4%BF%9D%E9%9A%AA&TY=1&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2520&NCLID&lsid

法源編輯室/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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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nn.pts.org.tw/main/?p=43037

 

記者 鐘聖雄 / 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公布最新出爐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日前公開表示文林苑案是「居住不正義」的內政部長李鴻源,則親上火線公布修法概要,除表明將刪除有違憲疑慮的25條之1「強徵條款」外,未來也將以「強化都更與都市計畫連結」、「提升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完善權利變換機制」、「提升多數決門檻」、「補強住戶保障」、「避免公有土地遭以小吃大」、「解決實務爭議」七大面向,繼續推動都更。

有關備受爭議,且遭諸多學者批評有違憲之虞的都更36條「強拆條款」,未來仍會繼續保留。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目前內政部擬由司法機關仲裁後,再委由主管機關代拆,但他坦言,有關「強拆」一事,內政部還沒有拿定主意,一切要待草案送進行政院後,再由政院決定未來強拆方式。至於目前似乎陷入「死結」的文林苑都更案,李鴻源則以「新法不溯既往」回應,坦言所有新規定都無法適用文林苑案,但內政部會要求台北市政府、樂揚建設、同意戶與遭強拆的王家持續對話,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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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172.00

 

法源編輯室/ 2012-05-2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二十八)日初審通過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明定建教生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由教育部訂定,並每兩年公布建教生權益保障調查報告,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收取回扣情形,否則將處新台幣五萬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等。但是有關建教生實習時間、訓練時間等相關條文及法案名稱,討論後仍無共識,將留待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委會初審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該草案有行政院版本,以及執政黨、在野黨立委所提出版本,經委員會審查後通過在野黨立委所提版本,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兩年調查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並公布調查報告;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收取回扣情形,否則將處新台幣五萬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且建教合作機構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設置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建教生訓練時數,簽到簿或出勤卡須保留一年。

至於高中職學生何時適合開始實習,有立委主張應讓高一學生有完整基礎訓練,高二後才實習,避免產生童工相關問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教育部則表示,有些建教生在中學時就有學習技能,如果到高二才實習,會中斷學習,而且建教生多屬經濟弱勢家庭,應讓他們早日實習。由於建教生實習時間、訓練時間、輪調人數及申訴制度等相關條文及法案名稱經討論後仍無共識,留待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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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1639.00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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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實務)

如果被告已經羈押,直接執行

但是如果被告沒有被羈押,須先傳喚,傳喚不到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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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1583.00

法源編輯室/ 2012-05-0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二)日審查菸酒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擬對於超量攜帶菸酒入境的刑事責任排除一般無圖利的民眾,而改為處以行政罰。財政部與立法委員對此已達成共識,至於文字部分將待朝野協商修正。

財政部部長表示,目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超量攜帶菸酒入境將課以刑事責任,如此刑責對於無圖利行為的民眾過於嚴厲,且執法上有一定困難,所以擬對於超量攜帶菸酒而為自行使用的民眾免除刑責,改以行政罰。依據財政部所提的版本,民眾攜帶的香菸若為五條以內且未申報時,第二條至第五條香菸,每條罰鍰為新台幣五百元並沒收;而超過五條時,第六條菸開始每條則課處一千元罰鍰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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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0427/109378?utm_source=twitterfeed&utm_medium=facebook

 

 

【2012.04.27/中央社/華盛頓26日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眾議院今天無視白宮威脅否決,依舊通過網路安全法案。這項法案可讓政府和企業共享駭客入侵的情報。然而本法允許企業互通使用者個人資料,民權團體認為有傷害人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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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1125.00

 

法源編輯室/ 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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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0948.00

 

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1000467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100.11.30) 要  旨:法院在製作必須公開之裁判書或其他文書,以及相關新聞稿時,應注意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不得記載或報導兒童及少年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主 旨:請轉知所屬於製作必須公開之裁判等文書或發布新聞時,應注意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有關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保密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資 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 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 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 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爰函請督促所屬注意辦理。 二、本院已建議內政部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時增訂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除外情形,係指兒童及 少年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或少年為公示送 達之情形。」之規定,亦即除因兒童或少年為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或少年為公示送達之情形 外,法院亦不得揭露該款所定事件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提供參考 。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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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0752.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七)日表示,銀行業為了招攬業務常透過電話行銷從事商品的推廣或是爭取交易的機會,但是銀行業從事電話行銷應注意民眾如果表明不願意接受電話行銷時,就不可以再以煩擾的方式進行商品或服務的推廣。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可以電話的方式為業務招攬或是營業活動的促銷。但是進行電話行銷時應注意,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銀行業應該將電話號碼顯示於接收電話行銷民眾的電話上;或依該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如果民眾已經表明不願意接收電話行銷後,銀行業就應該立即停止該次的業務招攬或促銷。

金管會另表示,銀行業於電話招攬信用卡及貸款業務時,依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規範第3點規定,此交易約定應該以書面方式為之,不可在電話上成立交易,以避免不了解客戶的債信情況及無法確實評估還款能力;且依同點規定,行銷活動的相關資訊不可以故意隱瞞或是消極的隱匿;對於接收電話行銷的民眾表明不想接受行銷時,銀行業也應該停止該次行銷。此外,銀行業不可以銀行的名義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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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9377.00

 

法源編輯室/ 2012-02-01 
 
教育部昨(三十一)日表示,為減輕大專畢業新鮮人的負擔,並協助照顧弱勢家庭學生的生活,自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即二月一日起,放寬就學貸款多項條件,預估將有十萬名學生及十萬名已畢業學生因此受惠。

教育部表示,措施之一是延長還款期限,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還款者,還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另可申請延長二倍,降低每月還款額度約一半,預期可減輕弱勢貸款者還款的壓力。參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0條第4項,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的利息,由學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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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9282.00

megaupload

法源編輯室/ 2012-01-21 
 
美國司法部前(十九)日大規模的起訴知名檔案分享網站創辦人和六名員工,並且在紐西蘭逮捕了其中的四個人,而該案也被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稱為「美國提出的最大宗著作權犯罪訴訟」,也是美國政府打擊網路盜版的最新一波行動。

日前美國國會所推動的打擊線上盜版法案,「停止線上盜版法案」與「保護IP法案」已經引發了網路業者和音樂產業、商業軟體聯盟等單位間的爭執,更有知名網站以關站的行動來表示抗議;而在前天,美國司法部更是針對知名檔案分享網站的創辦人和六名員工進行起訴,並且已經在紐西蘭逮捕了其中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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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9187.00

 

法源編輯室/ 20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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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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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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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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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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