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金管會要求的基礎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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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4-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日前發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要求各壽險公司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違反者,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只要出現保單停售效應,即預期新保單保費將調漲,保戶將會一窩蜂搶買舊保單的情形,金管會都會出面管理。但近期物價齊漲,金管會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函,要求各壽險公司不得以保費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否則恐會誤導消費者。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函意旨,一百零一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的利率,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為保險市場秩序,除請壽險公會積極宣導勿以準備金利率調整作為銷售訴求外,各公司應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乙事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督促遵循。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該函既要求各公司納入內稽內控,代表金管會在金檢各公司業務時,若發現公司有違反情況,即可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金管會除要求壽險業,不得以停售效應販售保單外,還要求壽險公會在四月、五月及六月底,將市場最新銷售狀況彙報保險局。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旨:有關 貴公會所報101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轉知各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100年11月11日壽會博字第100116013號函及100年12月19日壽會博字第100126760號函辦理。

二、 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業經本會於101年1月10日發布,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為保險市場秩序,除請 貴公會積極宣導勿以準備金利率調整作為銷售訴求外,各公司應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乙事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督促遵循
三、 另 貴公會建議保險商品審查規範部分:
(一) 關於建議
寬保險商品備查時程乙節,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 關於建議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得免用核准制送審乙節,如商品變更內容無涉及費率(保證成本)者可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辦理;但如變更內容涉及費率(保證成本)者,應依現行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
(三) 關於建議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規定之適用乙節,依據本會99年10月21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632230號函說明二 (三) 之規範,上揭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第1項及第2項「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並說明費用(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係適用於99年9月1日後銷售之新商品,故除99年9月1日前已銷售之商品原未能配合前述規定之部分外,餘均需符合前述規定。
(四) 有關建議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7點及第184點規定之適用乙節,除僅配合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及生命表變更之保險商品無上揭規定之適用外,餘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五) 有關建議保險商品監理資料庫可開放業者提早將商品輸入之建議乙節,因目前並無對輸入商品資料之時間點限制,各公司可先行預為鍵入相關送件資料,俟紙本送審同日再完成系統送件作業。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第 101025038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101 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實施後,有關保險商品之 審查事項。另保險業不得以保費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而保險商品 監理資料庫作業,則可由保險業先行預為鍵入相關資料,俟紙本送審再完 成系統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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