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755.00

法源編輯室/ 2012-06-21

財政部長昨(二十)日表示,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納稅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明(一百零二)年五月報稅時,扶養親屬的減稅條件將趨於一致。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依該款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及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年齡層一旦落在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即喪失列報扶養的減稅優惠,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因此,為配合釋字第694號解釋,財政部必須在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修法,並自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照釋字第694號解釋意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指出,鬆綁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其他親屬受扶養的減稅要件,按生效日計算,今年雖只有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日,但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二十歲、未滿六十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明年五月申報一零一年所得稅時,即可享有全額免稅額節稅,不會打折計算,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arrow
arrow

    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