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法院對於本案規章是否為保險契約、類似保險契約的論述基本上無誤,但是似乎並沒有考慮到如果之後會員人數變少,最後死的那一批會員權利應如何保障?
我同意這是一個互助會,但是負責人是否有說明如果最後沒有人加入,「互助」了那麼長時間的人事實上當他死亡時,他要「認賠」?
保險制度保障當保險人破產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無法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對其有債權存在,但是本案情形,如果同台中最高法院所言,被告僅為「代收代付」,那最後一批死亡的人可以向誰請求?沒有意外的話,大概只能當作是捐錢做善事了,變成因為你捐很久作了很多善事,所以你活很久此迴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