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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5-2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二十八)日初審通過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明定建教生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由教育部訂定,並每兩年公布建教生權益保障調查報告,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收取回扣情形,否則將處新台幣五萬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等。但是有關建教生實習時間、訓練時間等相關條文及法案名稱,討論後仍無共識,將留待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委會初審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該草案有行政院版本,以及執政黨、在野黨立委所提出版本,經委員會審查後通過在野黨立委所提版本,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兩年調查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並公布調查報告;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收取回扣情形,否則將處新台幣五萬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且建教合作機構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設置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建教生訓練時數,簽到簿或出勤卡須保留一年。

至於高中職學生何時適合開始實習,有立委主張應讓高一學生有完整基礎訓練,高二後才實習,避免產生童工相關問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教育部則表示,有些建教生在中學時就有學習技能,如果到高二才實習,會中斷學習,而且建教生多屬經濟弱勢家庭,應讓他們早日實習。由於建教生實習時間、訓練時間、輪調人數及申訴制度等相關條文及法案名稱經討論後仍無共識,留待黨團協商。

另外,參照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受限制。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同條第2項規定,在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的人,準用技術生的規定。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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