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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七)日表示,銀行業為了招攬業務常透過電話行銷從事商品的推廣或是爭取交易的機會,但是銀行業從事電話行銷應注意民眾如果表明不願意接受電話行銷時,就不可以再以煩擾的方式進行商品或服務的推廣。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可以電話的方式為業務招攬或是營業活動的促銷。但是進行電話行銷時應注意,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銀行業應該將電話號碼顯示於接收電話行銷民眾的電話上;或依該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如果民眾已經表明不願意接收電話行銷後,銀行業就應該立即停止該次的業務招攬或促銷。

金管會另表示,銀行業於電話招攬信用卡及貸款業務時,依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規範第3點規定,此交易約定應該以書面方式為之,不可在電話上成立交易,以避免不了解客戶的債信情況及無法確實評估還款能力;且依同點規定,行銷活動的相關資訊不可以故意隱瞞或是消極的隱匿;對於接收電話行銷的民眾表明不想接受行銷時,銀行業也應該停止該次行銷。此外,銀行業不可以銀行的名義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

為了確實建立銀行與客戶間信託業務的信賴關係,銀行業不可以利用客戶的存款資料,勸誘與客戶風險屬性不同的投資商品;銀行業也不可以勸誘客戶以融資的方式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於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金管會呼籲,為了避免不當銷售而影響客戶權益,銀行銀行理財業務人員向客戶推銷介紹投資商品時,應注意所提供資訊的即時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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