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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2-18

為確保開發單位確實執行環評承諾及環評審查結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研擬於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草案中納入不當利得條文,未來凡違反環評結論及環評承諾的開發案,恐須負擔高額的罰鍰。

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的監督及裁處執法工作,確保開發單位確實執行環評承諾和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計劃於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草案中納入不當利得條文,以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目標。參考行政罰法第20條第2項,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根據環保署所欲研擬的環境影響評估不當利得裁罰主要內容有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開發行為的內容有無違背、環評影響減輕對策、環境管理計畫執行是否依環評結論或開發單位自訂的環評承諾進行、環評承諾值與實測值的比對、總量管理的檢討等。而其計算時長方式,則自主管機關監督查核開發單位違法日起,往前回溯計算至主管機關認定其自始違法日止;利得的計算包並括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設施成本、操作成本、可計量環境損害成本、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的事項等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再加上各項不當利得利息等。

環保署並表示,一旦將不當利得列入環評法令中,估計包括位於二零二兵工廠的國家生技園區、六輕四點七期擴建案等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件,未來若違反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第2項所為的環評承諾和結論要求,皆可能被處以不當利得。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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