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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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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10054082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84 期 15137 頁 相關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100.11.2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7 條(100.05.12) 行政罰法 第 7 條(100.11.23) 要  旨: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給藥局,屬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應依統一發票使 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藥商如係銷 售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事後如查獲藥 局有違規轉售行為,不處罰藥商,但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則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核處
全文內容: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 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開 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 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 1 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 ,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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