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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1-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昨(十二)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所領取的年終工作獎金,如果沒有超過新台幣六萬八千五百零一元的話,不需要扣繳百分之五所得稅,不過因為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也包含工作獎金在內,所以雖然不需要扣繳,但仍需要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隨著農曆年節即將到來,在台灣就有發放年終工作獎金的習慣,而對於該部分獎金應該怎麼辦理所得稅的扣繳部份,國稅局昨天表示,從去(一百)年一月一日開始,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的扣繳率已經由百分之六調降為百分之五,所以納稅義務人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且每次給付金額未達今年度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六萬八千五百零一元的話,就不用扣繳所得稅,不過仍應該要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如果公司在今年一月十號發放去年度的年終工作獎金給二員工,分別為五萬和七萬,則領取七萬的員工,因為已經超過起扣標準六萬八千五百零一元,所以需要依照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五所得稅,即應繳納三千五百元;而國稅局另外也提醒,有關薪資所得的計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規定,是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參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並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扣繳稅率依照同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是以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此外,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如果未達起扣點的話,需要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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