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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實務)

如果被告已經羈押,直接執行

但是如果被告沒有被羈押,須先傳喚,傳喚不到拘提之。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1481.00

法源編輯室/ 2012-04-29
 
為防止重大要犯在發監執行前失聯事件再度發生,法務部昨(二十八)日表示,研擬修改現行刑事訴訟對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被告經法院判刑二年以上確定後,檢察官不需經過傳喚,可逕行拘提。社會矚目或重大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可依法執行,不需等卷證送達,相關修法草案將送交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修法。

針對近來發生重大要犯在發監執行前失聯,為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法務部擬就現行刑事訴訟對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研擬修法,被告經法院判刑二年以上確定後,檢察官不需經過傳喚,可逕行拘提。社會矚目或重大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可依法執行,不需等卷證送達。另外,也研擬增訂對於羈押具保或經法院判處一定刑期以上確定的被告,以電子設備監控行蹤、進行通訊監察等,相關修法草案三十日由法務部長核定後,送交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修法。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且受刑人,得依同法第76條第1款及第2款被告有無一定住所或居所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的情形,逕行拘提,及依同法第84條被告有逃亡或藏匿規定,得通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依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身體及名譽。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旨在確認國家具體刑罰權,為保全證據並確保訴訟進行,固有容許以拘提替代傳喚及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必要,惟此等強制處分執行,因足以侵害個人人身自由或隱私權、財產權,刑事訴訟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理由,乃有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以維持司法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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