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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4-13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及第54條等條文引發爭議,致其立法通過二年來,迄今仍未上路,法務部昨(十二)日指出,建議修正該法中具有爭議性的條文,十一日已將修正提案陳報行政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完成立法三讀,但行政院至今卻遲未公告施行日期,日前行政院及法務部遭在野黨團告發。不過,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引發爭議,導致其未上路就面臨修法困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特種個人資料,如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縱取得當事人同意,亦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違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可處二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認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本文,將導致民眾到醫院做健康檢查結果的資料,縱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拿到其他醫院使用。因此,法務部建議將該項規定修正為若基於公共利益,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可蒐集、使用個資。此外,同法第54條規定,過去間接蒐集所得、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需在個資法施行一年內告知民眾,金融等產業界對此反彈,認為該條規定期限太短,以銀行業發行信用卡為例,一年內難以告知六千萬人次的客戶。

因此,法務部也建議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一年的告知期限,未來要使用或處理現有個資,只要事先告知當事人即可。參考該條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依同法第9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該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同法第9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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