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上的髒汙,用水和肥皂很容易就可以清洗掉了;
可是心裡的髒汙,不知道該用什麼來清洗。

看到別人心裡的髒汙就像看到他身上的髒汙一樣的容易;
但是看到自己身體上的髒汙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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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1 Wed 2012 19:38
  • 政府

「政府」是個很可憐的人,
幫他工作的人,想著的是如何從他身上多挖點肉;
他服務的人,想著的也是如何從他身上多挖點肉。

當他向其他政府屈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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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7-06
臺灣麻醉醫學會四日呼籲搶救麻醉科醫師,因其工時過長又容易因為醫療糾紛而面臨高額賠償;對此,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麻醉科不缺乏人力但需要保障,未來實施醫療事故補償制度時,麻醉事故將會納入。

臺灣麻醉醫學會理事長四日於在野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麻醉科醫師一人要照顧五個手術台,工作超時又要擔心因醫療糾紛被告面臨高額賠償的問題,因此,訴求醫療行為除罪化、逐年提高麻醉專科醫師與照顧手術室房間比從現況的一比四,逐年提高,以十年為期提高到一比二、提高麻醉給付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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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884.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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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法院對於本案規章是否為保險契約、類似保險契約的論述基本上無誤,但是似乎並沒有考慮到如果之後會員人數變少,最後死的那一批會員權利應如何保障?

我同意這是一個互助會,但是負責人是否有說明如果最後沒有人加入,「互助」了那麼長時間的人事實上當他死亡時,他要「認賠」?

保險制度保障當保險人破產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無法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對其有債權存在,但是本案情形,如果同台中最高法院所言,被告僅為「代收代付」,那最後一批死亡的人可以向誰請求?沒有意外的話,大概只能當作是捐錢做善事了,變成因為你捐很久作了很多善事,所以你活很久此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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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660.00

法源編輯室/ 2012-06-1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表示,要放寬外國人在台工作的資格,大學應屆畢業生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可以不用受到工作經驗的限制。同時也公告一百學年度起,大學院校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平均薪資應達到新台幣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以上。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512091號令的內容,具學士學歷以上的外國人要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如果有取得經濟部核發的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或者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技術服務公司,就可以不須具有工作經驗。另外,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工作時,也都可以比照辦理。

勞委會表示,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受聘僱的外國人是從一百學年度起在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都可以不用受工作經驗的限制。勞委會說明,這些外籍學生及僑生在台灣就學,也生活了好幾年,比起新來的外國人更能夠適應台灣的生活,同時也提升教育投資的效益。並提醒,符合條件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經雇主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在核發許可後,就可以留在台灣工作。

此外,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512093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的每人月平均薪資不能低於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不過,勞委會也指出,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所聘僱的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達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有關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還有一百學年度起,大學院校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月平均薪資達到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以上,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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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755.00

法源編輯室/ 2012-06-21

財政部長昨(二十)日表示,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納稅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明(一百零二)年五月報稅時,扶養親屬的減稅條件將趨於一致。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依該款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及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年齡層一旦落在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即喪失列報扶養的減稅優惠,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因此,為配合釋字第694號解釋,財政部必須在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修法,並自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照釋字第694號解釋意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指出,鬆綁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其他親屬受扶養的減稅要件,按生效日計算,今年雖只有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日,但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二十歲、未滿六十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明年五月申報一零一年所得稅時,即可享有全額免稅額節稅,不會打折計算,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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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金管會要求的基礎在哪?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3&NID=101280.00&kw=%E4%BF%9D%E9%9A%AA&TY=1&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2520&NCLID&lsid

法源編輯室/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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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視是不是等同於平等?
給予特定人利益是不是等同於造成其他人不利益?

這兩天內政部表示以後佛誕日不放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要求國家不得歧視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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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550.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
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
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
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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