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媒體:二十一世紀美國傳播政治
THE PROBLEM OF THE MEDIA: U.S.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21st CENTURY


作者:Robert W. McChesne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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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eroyolovealldo.blog128.fc2.com/blog-entry-181.html


線上的電台隨時有 internet 時,都可以聽的電台 。(資料隨時更新,歡迎提供新的資訊):

FM 99.7 國內的古典愛樂電台:http://www.e-classical.com.tw/voice/radio/index.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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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0427/109378?utm_source=twitterfeed&utm_medium=facebook

 

 

【2012.04.27/中央社/華盛頓26日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眾議院今天無視白宮威脅否決,依舊通過網路安全法案。這項法案可讓政府和企業共享駭客入侵的情報。然而本法允許企業互通使用者個人資料,民權團體認為有傷害人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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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1125.00

 

法源編輯室/ 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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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名:單身男女 Don't go breaking my heart

導演:杜琪峯

演員:古天樂(張申然)、吳彥祖(方啟宏)、高圓圓(程子欣)、

尹子維、林雪、瑞莎、賈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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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0948.00

 

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1000467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100.11.30) 要  旨:法院在製作必須公開之裁判書或其他文書,以及相關新聞稿時,應注意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不得記載或報導兒童及少年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主 旨:請轉知所屬於製作必須公開之裁判等文書或發布新聞時,應注意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有關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保密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資 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 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 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 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爰函請督促所屬注意辦理。 二、本院已建議內政部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時增訂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除外情形,係指兒童及 少年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或少年為公示送 達之情形。」之規定,亦即除因兒童或少年為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或少年為公示送達之情形 外,法院亦不得揭露該款所定事件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提供參考 。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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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該辦法賦予行政單位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力,

再搭配最近鬧的沸沸揚揚的都市更新辦法,

表示行政單位確實有可以在需要都市更新時拆除民眾不動產建築的權力,

問題在於:什麼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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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0752.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七)日表示,銀行業為了招攬業務常透過電話行銷從事商品的推廣或是爭取交易的機會,但是銀行業從事電話行銷應注意民眾如果表明不願意接受電話行銷時,就不可以再以煩擾的方式進行商品或服務的推廣。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可以電話的方式為業務招攬或是營業活動的促銷。但是進行電話行銷時應注意,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銀行業應該將電話號碼顯示於接收電話行銷民眾的電話上;或依該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如果民眾已經表明不願意接收電話行銷後,銀行業就應該立即停止該次的業務招攬或促銷。

金管會另表示,銀行業於電話招攬信用卡及貸款業務時,依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規範第3點規定,此交易約定應該以書面方式為之,不可在電話上成立交易,以避免不了解客戶的債信情況及無法確實評估還款能力;且依同點規定,行銷活動的相關資訊不可以故意隱瞞或是消極的隱匿;對於接收電話行銷的民眾表明不想接受行銷時,銀行業也應該停止該次行銷。此外,銀行業不可以銀行的名義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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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1761號
案由摘要:
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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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9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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