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就是國際私法上選法的問題嗎?

扯到當事人雙方契約約定要做啥?

妳當事人再如何約定,假設起訴法院不承認你們的約定,

作出判決後,你能如何?

當然,你可以說我就不理這個判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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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因為我只看的懂中文,看不懂日文或韓文,

也不想去大陸那邊看些詭異的言論,

所以原則上我所得到的資訊就是台灣媒體給的資訊。

而這次事件"事實"到底是如何,我想沒人知道,

為什麼我把"事實"框起來,因為我總覺得中華隊這邊應該或多或少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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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判決...原來我憲法真的很爛

言論自由是這樣用的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易,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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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有在想這個問題,但是比較理論,

現在有個實證的例子,我想很可以說明一些事情。

-"成就感"

人其實是需要肯定才能存在,

而肯定要怎麼獲得,以往只能從現實社會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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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名:美味關係 (Julie & Julia)

台灣上映日期:2009/10/16

國別:美國-喜劇、劇情

 
演員:梅莉史翠普 Meryl Streep(誘惑)、艾美亞當斯 Amy Adams(誘惑)、
史丹利杜奇 Stanley Tucci(穿著Prada的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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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棄疾-醜奴兒(書博山道中壁)

少年不識愁滋味,愛上層樓。愛上層樓。為賦新詞強說愁。

而今識盡愁滋味,欲說還休。欲說還休。卻道天涼好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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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盧映潔教授與網友之毀謗案件因為朱學恆先生於台北市兒童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回應,聲明盧映潔的要求是壓制言論自由,他絕不會道歉、也不可能刪文而再次出現在社會版面上。朱先生不停的透過陳述言論自由保護之重要性來影射盧教授之要求為箝制其言論自由,殊不知言論自由之保護有其範圍,而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言論。


  我國大法官在多號大法官解釋中已確認「言論自由」於我國憲法上之重要性:「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是大法官對於言論之「內容」有作出區分,如認為猥褻性言論、仇恨性言論、商業性言論等為「低價值言論」,這些內容之言論並未受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這些言論是否受到言論自由保障,需個案來檢討。而盧映潔教授要求朱學恆先生刪除其所管理之留言版上諸如:「得了迷戀罪犯症」、「腦袋有洞」、「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言語,是否即為大法官所言之低價值言論,我想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則應由法院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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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基因

(The Selfish Gene)


作者:道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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