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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sn.com.tw/news2459486.aspx

新頭殼newtalk 2011.12.20 謝莉慧/綜合報導

針對各界近日關切的101年開國紀念日休(補)假問題,勞委會今(20)日表示,10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1/2)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應予補假,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當日毋需再休(補)假。

由於勞委會最近常接到詢問指出,私人企業雇主稱,因已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因此,例假日(如明年元旦)縱使碰到星期日,翌日亦無須補假(即1月2日也不必放假)。勞委會今天做出解釋,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整至其他「工作日」放假。此外,勞雇雙方約定其屬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依規定應於翌日補假,除休非經勞雇協商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否則就該依規定補假。

勞委會進一步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共計有19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應於翌日補假1日;惟如其翌日亦屬「國定假日」,該補假可再遞延休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休。類似「國定假日」包括今(100)年的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以及明(101)年之開國紀念日等,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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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pochweekly.com/b5/167/7717.htm

  轉基因(基改)食品的應用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了,儘管美國大量種植轉基因農作物,但隨著環保人士不斷警告轉基因食品對人體的不利,科學界也有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出轉基因農業的負面影響。目前美國和歐洲各國對轉基因食品的態度,除了健康的因素之外,背後更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利害關係。

(文章有點長,就不全部轉載了)

在這邊主要是寫一些自己對於企業-消費者間關係的看法,基改食品只是一個引子。

寫這篇不是為了替企業開脫,而是討論責任真的「全部」都在企業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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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qug_

【黃楷棟、張欽╱新北報導】盲胞及導盲犬因受歧視告官,沒想到上法庭也遭法官歧視!新北巿一名盲胞,因管委會公告他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他憤而提告,未料前天開庭,法官竟拒絕導盲犬入庭,經律師力爭才讓步,但法官警告:「如果牠亂叫的話,我就把牠轟出去!」盲胞最後委曲和解,但他痛斥「連法官都不懂法規,社會大眾又怎會接受導盲犬呢?」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高涌誠痛批,「該法官簡直不食人間煙火,需要再教育。」認為該法官若曾說要把導盲犬轟出去,就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法院應予以懲處或送人事評議委員會,建議盲胞可向法院、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或監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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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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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幾天來找一下判決

還蠻有趣的

女方到底該不該還?

應該可以分成兩個情形:

一是單純的贈與,贈與的原因是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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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國際私法上選法的問題嗎?

扯到當事人雙方契約約定要做啥?

妳當事人再如何約定,假設起訴法院不承認你們的約定,

作出判決後,你能如何?

當然,你可以說我就不理這個判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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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判決...原來我憲法真的很爛

言論自由是這樣用的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易,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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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盧映潔教授與網友之毀謗案件因為朱學恆先生於台北市兒童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回應,聲明盧映潔的要求是壓制言論自由,他絕不會道歉、也不可能刪文而再次出現在社會版面上。朱先生不停的透過陳述言論自由保護之重要性來影射盧教授之要求為箝制其言論自由,殊不知言論自由之保護有其範圍,而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言論。


  我國大法官在多號大法官解釋中已確認「言論自由」於我國憲法上之重要性:「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是大法官對於言論之「內容」有作出區分,如認為猥褻性言論、仇恨性言論、商業性言論等為「低價值言論」,這些內容之言論並未受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這些言論是否受到言論自由保障,需個案來檢討。而盧映潔教授要求朱學恆先生刪除其所管理之留言版上諸如:「得了迷戀罪犯症」、「腦袋有洞」、「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言語,是否即為大法官所言之低價值言論,我想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則應由法院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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