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該辦法賦予行政單位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力,

再搭配最近鬧的沸沸揚揚的都市更新辦法,

表示行政單位確實有可以在需要都市更新時拆除民眾不動產建築的權力,

問題在於:什麼情況下。

而王家案子之所以鬧很大,

原因在於整案給民眾的觀感好像是政府作為建商的走狗,

幫助建商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而事實到底是如何姑且不論)。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0862.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1080193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 條條文
第 3 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 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 之查報工作。 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 際需要委託辦理。 第 8 條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處理。 第 11-1 條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 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 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用騎樓。 (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 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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