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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2-14 
 
立法院院會昨(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8條修正案,未來公司股東選舉董事時,僅能採取累積投票制,不可再由公司章程自由決定選任董事的方式,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使不肖經營者利於掏空。

依現行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立法委員表示,該項所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是九十年修正時所增加的彈性處理,其可使董事選任方式由公司內部自治。

不過,立委指出,此種做法雖尊重企業自治,但是,卻不利於保護少數股東的權利;因此,有學者認為,基於臺灣企業文化的差異,有必要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因為,累積投票制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派的代表亦可當選董事,共同參與企業經營,達到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事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立委並表示,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的修正,將可使公司獲得良性治理。參考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意旨,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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