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8280.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十四)日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0條有關金融服務業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以及契約內容及風險揭露等事項加以規範,未來金融機構在販售金融商品前,須先了解客戶風險承受程度、專業、財務能力,以及資金操作情形等,以確保其賣給客戶適合的商品,此外,其也必須主動告知客戶投資最大的損失和匯率風險。

金管會表示,如果金融商品不適合客戶,依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6條第1項原則上不可以販售;但如果是保險或證券類商品,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金融消費者的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不過,如果是信託架構商品,由於各銀行須訂定內規,因此,風險承受程度或高風險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如超過自訂範圍,銀行就不能夠販售。

至於在保單方面,保險公司在販賣保單前,依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9條各款規定,須確認保戶知道其所繳納的費用是繳交保費,而非定期存款,而且投保的險種、保額及保費支出均應符合保戶的需求。另外,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保險公司也必須確認客戶對匯率風險的承受能力。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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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sn.com.tw/news2459486.aspx

新頭殼newtalk 2011.12.20 謝莉慧/綜合報導

針對各界近日關切的101年開國紀念日休(補)假問題,勞委會今(20)日表示,10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1/2)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應予補假,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當日毋需再休(補)假。

由於勞委會最近常接到詢問指出,私人企業雇主稱,因已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因此,例假日(如明年元旦)縱使碰到星期日,翌日亦無須補假(即1月2日也不必放假)。勞委會今天做出解釋,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整至其他「工作日」放假。此外,勞雇雙方約定其屬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依規定應於翌日補假,除休非經勞雇協商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否則就該依規定補假。

勞委會進一步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共計有19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應於翌日補假1日;惟如其翌日亦屬「國定假日」,該補假可再遞延休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休。類似「國定假日」包括今(100)年的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以及明(101)年之開國紀念日等,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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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3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129

 

解釋爭點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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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pochweekly.com/b5/167/7717.htm

  轉基因(基改)食品的應用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了,儘管美國大量種植轉基因農作物,但隨著環保人士不斷警告轉基因食品對人體的不利,科學界也有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出轉基因農業的負面影響。目前美國和歐洲各國對轉基因食品的態度,除了健康的因素之外,背後更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利害關係。

(文章有點長,就不全部轉載了)

在這邊主要是寫一些自己對於企業-消費者間關係的看法,基改食品只是一個引子。

寫這篇不是為了替企業開脫,而是討論責任真的「全部」都在企業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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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apVt

茂伯三憾事 丟下高齡母 發揚北管未成 無緣金鐘獎

中國時報【林志勳、林芷稜╱綜合報導】

茂伯」林宗仁28日驟逝,留有3件憾事,一是未能繼續照顧年邁的母親,二是無法再致力於畢生投入心力的北管戲曲,三是無緣金鐘獎。經紀人陳家倫說:「茂伯很孝順,每天都確定媽媽有人陪伴才出家門,在外拍戲開口閉口都擔心媽媽。」

靈堂設水仙宮廣場

他是板橋北管社團「潮和社」負責人,弟弟林宗傑昨說,茂伯總跟他說「將北管戲曲發揚光大是自己的責任」。哥哥靈堂安設在「潮和社」團練的水仙宮廣場,緬懷往日時光,「這裡人手最多,有人能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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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qug_

【黃楷棟、張欽╱新北報導】盲胞及導盲犬因受歧視告官,沒想到上法庭也遭法官歧視!新北巿一名盲胞,因管委會公告他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他憤而提告,未料前天開庭,法官竟拒絕導盲犬入庭,經律師力爭才讓步,但法官警告:「如果牠亂叫的話,我就把牠轟出去!」盲胞最後委曲和解,但他痛斥「連法官都不懂法規,社會大眾又怎會接受導盲犬呢?」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高涌誠痛批,「該法官簡直不食人間煙火,需要再教育。」認為該法官若曾說要把導盲犬轟出去,就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法院應予以懲處或送人事評議委員會,建議盲胞可向法院、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或監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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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7527.00#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0002419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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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273、275、283 條(1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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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8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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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2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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