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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8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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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185之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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