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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視是不是等同於平等?
給予特定人利益是不是等同於造成其他人不利益?

這兩天內政部表示以後佛誕日不放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要求國家不得歧視宗教,
(推測他所指的歧視是限制或損害)
他們委員會在意見書裡表示設定「國教」不算歧視其他宗教。
那之前我國「獨」放佛誕日有算違反該公約嗎?

 

 

 

東華大學 徐揮彥 老師

就這個問題我認為:據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所做成的第22號一般意見(General Comment),對本條所做成的解釋,本條並不禁止締約國設立國教,而設立國教行為本身亦非夠成本條之違反。但據本條的規範目的與精神,包括對不同宗教及信仰不得構成歧視。

我國憲法第13條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之規範,雖未明文我國是個政教分離的國家,但在釋字490號理由書提及:「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亦確認我國憲法規範,並未植基於任何宗教或信仰之理念所制訂(當然,除了『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精神除外@@),而為一政教分離的憲政體制。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訂的各種紀念日及節日本身,具有高度的文化、歷史及對特定價值予以推崇的效果,因為彰顯某些價值之紀念日及節日的行為就有使特定文化、歷史及價值被肯定及延續的效果。倘若這些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對特定宗教肯定及獎勵效果,就違反釋字490所說,「不得對特定宗教予以獎勵」的精神。

回歸到歐洲及美國憲法,特別是美國憲法,其中就將天主基督信仰「內建」為其憲政制度的基礎,所以他們放聖誕節就像是我們放過年一樣。『只要』他們沒有對非基督信仰的人民及團體構成歧視,就不會構成對公約第18條的違反。

所以,結論:我國憲政體制與歐美等以基督天主為基礎的憲法體制不同,是個更純粹的政教分離國家。要嘛,就所有宗教性節日,都予以立法紀念;否則只獨惠特定宗教紀念日與以法定紀念之行為,即違反政教分離及宗教平等原則,該紀念日應立即取消,不論該宗教團體或其他宗教團體是否達成共識。

 

 

徐揮彥 

 

 

不歧視當然就是平等,平等的實現不允許歧視。
應該釐清的是,差別待遇是不是歧視?
給予特定弱勢權利主體的較有利待遇,是差別待遇,但其目的在實現實質平等者,是正當的(在美國憲法稱為affirmative action),而且不能稱之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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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老師的看法是:

合理的差別待遇不是歧視。

「在我國」因為沒有歐美「大部分」民眾均有相同的宗教背景,所以單就佛誕日設定假日已經構成了歧視。


徐揮彥 

第一點理解正確,就第二點設置佛誕日(是紀念日)構成對其他宗教歧視及政教分離,是基於我國憲法規範內涵,並非與他國民眾宗教信仰狀況。

 

 

法解釋上蠻合理的。


只是我搞不太清楚差別待遇和歧視是不是有不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是不是歧視?如果是,歧視與否回歸到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在設定國教的國家,因為大多數人都接受(少數人認命),所以這個差別待遇是合理的,沒有構成歧視。

雖然個人的不專業、非法律見解是:(待整理)

當一個國家對於特定宗教禁行某些行為(設定國教、放假)時,他本身已經對於該國人民的信仰意思進行干涉(歧視)。

那麼國家能不能對於人民的信仰進行干涉?答案應為肯定,但要處理的是干涉的程度為何。

干涉是否限於侵害的方式?當對於特定人給與利益時,實際上是對於其他人造成不利益。所以無論是給予利益或者是不利益都屬於干涉。

干涉之程度如何判斷?

平等權一般認為保障的是立足點式的平等而非齊頭式的平等。立足點式的平等確保最低限度的保障;齊頭式的平等則是不管差別所有的人都相同。採立足點式的平等看法即表示在某些情形下,還是可以給予不同的對待,因為即使都是人,但是並非所有的人都相同。

所以給予差別待遇並未違反了平等權,但允許的差別待遇必須是合理的差別待遇;如果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則為歧視,違反了平等權的要求。

怎樣才是合理的差別待遇?(這邊就必須要有具體的事實來衡量)

台灣只針對佛誕日放假,即是對於佛教相較於其他宗教為一差別待遇。

判斷此差別待遇是否合理,雖然實際放假的人並不只限於佛教徒,而是所有的人,但是不可否認地此舉將造成台灣對於佛教有特殊對待的情形,台灣並非如同泰國、歐美等大多數人民信仰均相同的國家,如果只針對佛陀誕生日放假,事實上是國家不合理地獨厚佛教,故此為一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前面推論是依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22號意見書第9和10段寫的,人權委員會認為「國教」的存在並不違反公約,因為未造成歧視-這邊所指的歧視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我前面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差別待遇都用歧視這詞,必須前後文判斷指的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者是指差別待遇,比較不精確)

依照徐老師後來的回文,其實仍然必須要判斷設定佛誕日為假日在我國是否為一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附註:

雖然推論是這樣寫,但是自己還是覺得怪怪的。

人權公約是不是可以用和一般國家相同的解釋標準來檢視公約內容?事實上人權公約所要保障的應該是最低限度的人權,在公約內容像本案情形應該僅規範「國家不得對於人民的信仰進行迫害」即可,就不需去判斷國家是否對於人民的信仰歧視。如果公約明文要求國家應確保宗教平等,那表示國家對於宗教為不同待遇時,都要去判斷是否為何合理的差別待遇,「合理」與否依照各個國家會有相當大的差異,對於法本身來說應該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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