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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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