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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5-0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二)日審查菸酒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擬對於超量攜帶菸酒入境的刑事責任排除一般無圖利的民眾,而改為處以行政罰。財政部與立法委員對此已達成共識,至於文字部分將待朝野協商修正。

財政部部長表示,目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超量攜帶菸酒入境將課以刑事責任,如此刑責對於無圖利行為的民眾過於嚴厲,且執法上有一定困難,所以擬對於超量攜帶菸酒而為自行使用的民眾免除刑責,改以行政罰。依據財政部所提的版本,民眾攜帶的香菸若為五條以內且未申報時,第二條至第五條香菸,每條罰鍰為新台幣五百元並沒收;而超過五條時,第六條菸開始每條則課處一千元罰鍰並沒收。

立法委員指出,日前有民眾表示海關人員稽查態度隨便且有瀆職之嫌,財政部在二月份要求海關人員應嚴格執行稽查作業,形成攜帶超過五條菸或五瓶酒時,將被依照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移送,被批評為干擾民眾。參照財政部95年2月14日台財庫字第09500043390號函的意旨,入境旅客攜帶超量未申報的菸酒,於帶貨供營利逃避管制的情形時,才依該條規定偵辦。

參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帶酒類一公升、菸捲二百支、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為自用時,免徵進口稅。若超出該限制時,依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超出部分則應海關進口稅的稅則稅率徵稅。又該條第2項規定,該稅款未於稅款繳納證送達的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時,依關稅法第74條規定,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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