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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有當所上教授通識課程TA的同學在說老師的上課方式以及期中考試,

除了感嘆還是感嘆,

老師採用的教學方式除了浪費自己時間、浪費學生生命,

以及讓學生對於法律感到恐懼外,

我看不出那門通識課對於修課學生來說有任何幫助。

該教授開設一學期的"民法概要"課程,

開學未到一個月已經在跟學生教授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概念,

這概念有多難,

我只能說如果要詳細處理乾淨這概念的由來和使用,

法律系"認真的"學生必須要到大二中才能理解,

那麼今天你對於非本科系學生,

在根本不懂"法律"是什麼的情況下,

教授諸如此類民法上的大概念,

學生除了會背-善意取得-民法第801、948條,

他們還會什麼?

而在期中考題,

竟然直接出實例題-考民法上代理權外部授權、內部撤回與表見代理的區分,

還有無因管理-適法、不適法的區分,

會不會太過份了ㄧ點,

或許你自己認為上課有教了,

學生就必須懂!?


討論這個問題,

會牽涉到諸如:

大學教授有無必要必要為了學生程度調整其教學內容、

或者是「師父領進門、修行看個人」的教學方式...等問題。

在這邊先排除對於本科學生的教學方式,

而針對教授對於"通識課程"學生的教學方式。

通識課程-是為了讓非本科學生能夠了解其他領域的學問而設計的,

當然不只包括學術研究,還包含如茶道、交際舞等有趣的課程,

所以如果一個通識課程不能讓修課學生了解其他領域在做什麼,

以及引起他們對於其他領域的興趣,

我想這門通識課程的開設是失敗的,

但是或許開課教授本人教的很爽、很認真!?


在我的觀念,

通識課程必須與原本授課教授的專業課程去區分,

換句話說,通識課程不是教授教的爽就好,

因為課程的設計目的是要讓學生多去了解其他領域,

如果教授上課就劈哩啪啦開始傳授自己的專業,

在沒有該領域的基礎下,鬼才知道你在說什麼。

所以我覺得這邊必須從學生的角度出發,

重點是學生能從這門課學到什麼,

而不是從教授的角度看學生自己應該具備哪些基礎能力。

當然會有人說,

如果學生自己不認真,始終說老師教的太難,怎處理?

針對學生程度去考慮課程難或不難,

我想授課教授會比學生來的合適考慮這問題,

如果一個教授無法針對其專業去採取適合學生方式的教法,

當個屁教授,我從根本上質疑他的"專業"能力,

因為只有沒有摸透自己專業的人,才無法去適度裁減他的專業以便教授給別人,

只會背一堆書的人,根本沒資格當教授(理想中),

要背書,我花2000元買個1TB的硬碟,存的東西都比你大腦多,

那你的存在意義為何?

所以如果教授在針對學生程度去裁減上課內容後,

學生仍無法理解,則只有兩個解答,

ㄧ是請教授自己回去檢討他的專業適不適合開通識,

二是請教授回去找該領域的基礎教科書出來看個三次。

 

我始終覺得,

這種授課方式除了更堅定ㄧ般人對於學法律的人的認定,

就是那些整天在那邊背誦法條、實務見解的人,

對於刻板印象的改善毫無幫助,

更糟的是,

你還讓他們對於法律產生恐懼,

對於無法理解的事物,

卻又必須去強記它,

沒有人會感到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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