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上的髒汙,用水和肥皂很容易就可以清洗掉了;
可是心裡的髒汙,不知道該用什麼來清洗。
看到別人心裡的髒汙就像看到他身上的髒汙一樣的容易;
但是看到自己身體上的髒汙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
更不用說看到自己心裡的髒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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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1 Wed 2012 19:38
  • 政府

「政府」是個很可憐的人,
幫他工作的人,想著的是如何從他身上多挖點肉;
他服務的人,想著的也是如何從他身上多挖點肉。

當他向其他政府屈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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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7-06
臺灣麻醉醫學會四日呼籲搶救麻醉科醫師,因其工時過長又容易因為醫療糾紛而面臨高額賠償;對此,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麻醉科不缺乏人力但需要保障,未來實施醫療事故補償制度時,麻醉事故將會納入。

臺灣麻醉醫學會理事長四日於在野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麻醉科醫師一人要照顧五個手術台,工作超時又要擔心因醫療糾紛被告面臨高額賠償的問題,因此,訴求醫療行為除罪化、逐年提高麻醉專科醫師與照顧手術室房間比從現況的一比四,逐年提高,以十年為期提高到一比二、提高麻醉給付等建議。


對此,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指出,麻醉科醫師人數自八十九年六百三十四人,至一百年為一千零二十七人,成長百分之六十二,且九成於醫院執業;又近五年來,麻醉科住院醫師招收率達百分之八十七到九十,顯示麻醉科人力並無缺乏;不過,為緩解醫療爭議訴訟紛擾,衛生署已積極研擬醫療事故補償制度,先試辦生育事故救濟,再納入麻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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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884.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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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法院對於本案規章是否為保險契約、類似保險契約的論述基本上無誤,但是似乎並沒有考慮到如果之後會員人數變少,最後死的那一批會員權利應如何保障?

我同意這是一個互助會,但是負責人是否有說明如果最後沒有人加入,「互助」了那麼長時間的人事實上當他死亡時,他要「認賠」?

保險制度保障當保險人破產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無法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對其有債權存在,但是本案情形,如果同台中最高法院所言,被告僅為「代收代付」,那最後一批死亡的人可以向誰請求?沒有意外的話,大概只能當作是捐錢做善事了,變成因為你捐很久作了很多善事,所以你活很久此迴圈?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650.00

於類似保險契約解釋上,應以刑法之謙抑思想出發而為嚴格之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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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660.00

法源編輯室/2012-06-1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表示,要放寬外國人在台工作的資格,大學應屆畢業生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可以不用受到工作經驗的限制。同時也公告一百學年度起,大學院校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平均薪資應達到新台幣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以上。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512091號令的內容,具學士學歷以上的外國人要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如果有取得經濟部核發的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或者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技術服務公司,就可以不須具有工作經驗。另外,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工作時,也都可以比照辦理。


勞委會表示,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受聘僱的外國人是從一百學年度起在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都可以不用受工作經驗的限制。勞委會說明,這些外籍學生及僑生在台灣就學,也生活了好幾年,比起新來的外國人更能夠適應台灣的生活,同時也提升教育投資的效益。並提醒,符合條件的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經雇主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在核發許可後,就可以留在台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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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755.00

法源編輯室/ 2012-06-21

財政部長昨(二十)日表示,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納稅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明(一百零二)年五月報稅時,扶養親屬的減稅條件將趨於一致。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依該款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及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年齡層一旦落在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即喪失列報扶養的減稅優惠,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因此,為配合釋字第694號解釋,財政部必須在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修法,並自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財政部下周將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照釋字第694號解釋意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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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金管會要求的基礎在哪?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3&NID=101280.00&kw=%E4%BF%9D%E9%9A%AA&TY=1&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2520&NCLID&lsid

法源編輯室/ 2012-04-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日前發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要求各壽險公司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違反者,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只要出現保單停售效應,即預期新保單保費將調漲,保戶將會一窩蜂搶買舊保單的情形,金管會都會出面管理。但近期物價齊漲,金管會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函,要求各壽險公司不得以保費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否則恐會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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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視是不是等同於平等?
給予特定人利益是不是等同於造成其他人不利益?
這兩天內政部表示以後佛誕日不放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要求國家不得歧視宗教,
(推測他所指的歧視是限制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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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550.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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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nn.pts.org.tw/main/?p=43037

記者 鐘聖雄 / 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公布最新出爐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日前公開表示文林苑案是「居住不正義」的內政部長李鴻源,則親上火線公布修法概要,除表明將刪除有違憲疑慮的25條之1「強徵條款」外,未來也將以「強化都更與都市計畫連結」、「提升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完善權利變換機制」、「提升多數決門檻」、「補強住戶保障」、「避免公有土地遭以小吃大」、「解決實務爭議」七大面向,繼續推動都更。

有關備受爭議,且遭諸多學者批評有違憲之虞的都更36條「強拆條款」,未來仍會繼續保留。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目前內政部擬由司法機關仲裁後,再委由主管機關代拆,但他坦言,有關「強拆」一事,內政部還沒有拿定主意,一切要待草案送進行政院後,再由政院決定未來強拆方式。至於目前似乎陷入「死結」的文林苑都更案,李鴻源則以「新法不溯既往」回應,坦言所有新規定都無法適用文林苑案,但內政部會要求台北市政府、樂揚建設、同意戶與遭強拆的王家持續對話,尋求解決方案。

文林苑條款 「預售屋規定」、「送達主義」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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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2551.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5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13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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